2023年12月18日 星期一

分別共有土地於市地重劃時是否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

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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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4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共有人超越持分建築房屋,其他共有人能否聲請假處分制止?

對此問題,台灣高等法座談會作出決定,認為共有人之權利,固可及於共有物之全部,但對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為之。共有人使用共有土地,已超出其持分,又未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私自搶先擇優地段興建牟利,意在造成既成事實,將來或予賠償,此種行為已屬違法,尤背誠信原則,日後確有甚難執行之虞,其他共有人聲請假處分制止建築,於法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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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0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之共有人能否僅就其中一部分共有土地請求分割?

 土地分割旨在消滅共有關係,除非共有人間有保留部份共有物之特約外,應消滅共有關係,使成為單獨所有(司法院80.04.26八十院台廳一字第○三四八○號函、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八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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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6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共有土地分割請求權之性質?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分割共有物之權利,非請求他共有人同為分割行為之權利,其性質為形成權之一種,並非請求權。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謂消滅時效之請求權,自不包含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在內(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五二九號判例)。因此,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並無經過十五年不行使即歸消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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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6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共有土地買賣問題多多

共有土地買賣,常因共有人數眾多,且對土地出售價格意見不一,致無法有效整合,或共有人發生繼承事實,但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等原因,以致共有土地無法順利完成買賣,納稅人常抱怨持有共有土地只有繳稅的份,而上述之因素常造成有心想買共有土地來開發利用者,確無法如願。因共有土地長期無法有效買賣,造成土地資源無法有效使用,阻礙經濟發展,所以為解決共有土地買賣的困境,因應社會經濟發展之需要,自立法院於64年7月20日修正通過土地法第34條之1,使買賣共有土地無須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以前無法處理之共有土地,始有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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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日 星期一

共有土地之分割與分管有何不同

分割旨在消滅共有關係而變更為單獨所有,但分管原無消滅共有關係之意,祇係遷就共有土地使用狀態之權宜措施,其雖約定各共有人得管理使用共有土地之某一特定部分,但各共有之共有關係依然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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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8日 星期一

2023年9月4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問 : 所有權人以土地或建物向金融機構提供擔保,應如何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 ?

土地所有權人與金融機構訂立抵押權設訂書面契約後,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Ⅰ.登記申請書。 
Ⅱ.契約書正副本。 
Ⅲ.權利書狀。 
Ⅳ.義務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自82年7月1日起義務人免附印鑑證明)。 
Ⅴ.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Ⅵ.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Ⅶ.繳納規費(按貸款總金額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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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1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申請補發登記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權利人因不慎遺失所有權狀或他項利證明書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經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發之。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切結書
四、權利人印鑑證明書 (或至地政事務所核驗身分)
五、權利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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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7日 星期一

經查封或假處分之共有土地能否分割?

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而已,並非絕對無效;裁判分割,既係法院基於公平原則,決定適當之方法分割共有物,自不發生有礙執行效果之問題,債權人即不得對之主張不生效力;且債務人應有部分經實施查封以後,因裁判分割,其權利即集中於分割後之特定物,此為債務人原有權利在型態上之變更,當為查封效力之所及,於假處分亦無影響(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二號判例)。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及前引判例意旨,此際共有人祇能請求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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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7日 星期一

請問辦理建物門牌整編登記應檢附何種證件?

土地登記申請書(附登記清冊)、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門牌整編證明書、建物所有權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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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想請問已過世曾叔父輩留有土地,因公婆不識字,所以沒辦理過戶登記,現公婆也已過世那還可以查有關土地繼承問題嗎?

1.若您尚不知被繼承人遺留土地標示.依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8條規定.可由繼承人向地政機關申請核發地籍總歸戶資料.
2.申請繼承登記之應備文件如下:
(1)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2)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
     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 
     簽名)
(3)戶籍謄本正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及繼承人現在戶      籍謄本)
(4)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拋棄繼承權時檢附)
(5)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
     申報後核發)

 有關您所詢繼承問題,建議您可先至戶政機關查明您曾叔父生前之戶籍資料及過世時之除戶戶籍資料,了解其是否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配偶仍為生存,以利釐清繼承之關係。

 若您已查詢到曾叔父相關之戶籍資料,再依其死亡時間(日據時期、民法修正前後)查詢相關之法令規定,以製作繼承系統表,並至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資料與申報遺產稅,最後填具申請書表及檢附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至轄區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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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9日 星期一

2年內重購合於規定之土地,其申請退稅是否有次數之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後,2年內重購合於規定之土地,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並無次數之限制。如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該重購土地事後出售,稽徵機關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規定期限內,再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且符合規定者,仍得再申請退還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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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5日 星期一

若有好幾筆土地,該要如何知道申請哪筆土地鑑界?

  1. 您可到地政事務所一樓服務台申請地籍圖謄本,了解各筆土地坐落及方位。
  2. 取得地籍圖謄本後,應向下水道包商聯絡,請包商在地籍圖謄本上指出下水道施作的路徑,以確定應申請鑑界土地之地段與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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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2日 星期一

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的方式為何?

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的國有土地,面積合計500平方公尺以上,或占更新單元1/4以上者,得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或參與分配更新後房地,其餘土地則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讓售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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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8日 星期一

民眾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哪些?

民眾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包括出租、委託經營、設定地上權等3種。分別說明如下:
  1. 出租:民眾於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國有土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願意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現使用人(地上有建物者為地上建物所有人)可以申請承租國有土地;另民眾可主動申請標租或查閱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網站公告之標租資訊參與投標。承租人應按契約約定繳納租金(標租土地承租人應繳交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租約終止時,承租人應拆除騰空地上物交還土地。
  2. 委託經營:申請人必須為依法成立之私法人,如:財團法人或公司(但委託經營期間在1年以下者,得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於繳交訂約權利金及每年經營權利金後,依規定經營使用,並自負盈虧。委託經營契約期限屆滿地上物應拆除或無償移轉為國有。
  3. 設定地上權:大面積國有土地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者,契約期間最長為70年,地上權人應繳交權利金及每年地租,並依規定建築使用,地上權消滅後,地上物無償移轉為國有,並無條件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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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7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民眾需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應如何申請承購?其售價如何計算?

  1. 民眾需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符合國有財產法第49條至第54條得讓售、標售規定,得檢證向轄區國有財產署所屬分支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2. 國有土地之售價,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國有財產法第58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參考市價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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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3日 星期一

私人財產如果想要贈送給國家,應該要洽那個機關辦理?

  1. 私人如果要將財產贈送給國家,應請先確認要贈與的對象是那一個中央機關,然後洽詢該受贈機關,準備所需的資料送該機關申請辦理。
  2. 如果想將土地或房屋贈送給國有財產署,請逕向土地或房屋所在地之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或辦事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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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0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私人如果要拋棄土地所有權,應該要洽那個機關辦理?

  1. 請至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所需資料請洽詢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塗銷所有權登記。
  2. 如果土地經地政機關辦理塗銷所有權登記完畢,就會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國有財產署。這是無法回復的,所以在辦理塗銷所有權登記前,請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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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 星期一

參加重劃稅賦如何減免?

一、重劃期間地價稅全免
此項免徵地價稅的土地,由主管機關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二、重劃完成後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市地重劃完成後,土地的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重劃主管機關於土地交接後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三、重劃後土地移轉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一)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
(二)重劃後土地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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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6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請問國有財產局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代為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應如何申報,其申報現值及前次移轉現值應如何認定?

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國有財產局將函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復相關欠稅費並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以供其自標售價款中扣繳,免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該標售土地於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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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0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繼承不動產權利如不辦理登記對權益有何影響?

(一)自繼承開始之日期,超過六個月未辦理繼承登記,將被處以罰鍰: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土地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參照) 
(二)不能處分所繼承之不動產權利: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參照)。故繼承人如不辦理繼承登記,即不能出售所繼承之不動產或向銀行抵押貸款,將影響自身財產權益。 
(三)將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管理十五年期滿仍未辦登記者,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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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3日 星期一

何謂非訟事件~

一般我們常聽到的是訴訟案件進行中 , 如何怎樣之類的話;但是我們也常聽到「假扣押」、「支付命令」的法律專有名詞,這些就是屬於非訟事件。簡言之 , 非訟事件就是在處理人民私法上的權益 , 因其不具訟爭性 , 法律上之權益關係明確 , 故不須透過訴訟的進行及法官審理 , 以書面送審其處分以法官之裁定行之【參照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 , 僅屬立法之便宜措施謂「非訟事件」。
  非訟事件所涵蓋範圍甚廣 , 有分廣義的及狹義的非訟事件,敘述如下:
一、廣義的非訟事件:
  舉凡縣市政府之商業登記 , 及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包括行政機關處理私權的非訟事件 , 另外亦包含在其他法律的非訟化程序 , 如: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 , 宣告禁治產程序 , 與強制執行程序等 , 均屬之。
二、狹義的非訟事件:
  而狹義之非訟事件則指法院處理無爭訟性質之事件 , 其適用之法律 , 包括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提存法公證法等 。
  依據非訟事件法所規定之非訟事件 , 則分為「民事非訟事件」及「商事非訟事件」:
(一)、民事非訟事件
    (1)登記事件
    (2)財產管理事件
      (3)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件
    (4)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
      (5)監護及收養事件
    (6)繼承事件 
(二)、商事非訟事件
    (1)公司事件
      (2)海商事件
     (3)票據事件
  現行的非訟事件法實施至今 , 已經超過三十年 , 歷經數次的修正 , 而今社會型態的變遷且大幅轉型之下 , 人際關係也日益複雜 , 包括強制執行 , 扶養與繼承權等非訟事件 , 已由對立的訴訟紛爭類型 , 改由非訟程序處理 , 講求訴訟經濟效益 。已由法案中規定 , 將強化非訟法院的職權 , 增設家事非訟事件專章 , 強化兒童.少年,婦女與家庭有關非訟事件的處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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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6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 : 計劃道路、既成道路與私設道路三種

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一、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再次即為8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二、既成道路: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三、私設道路:
供公眾通行供公眾通行未達20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無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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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9日 星期一

債務人擁有地上權能否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強制執行之標的乃債務人之責任財產(指債務人之財產中 , 得為強制執行客體之財產總稱)。原則上債務人之總財產中 ,  除法律基於保障債務人之最低生活,或因財產權之性質等,不許作為執行之對象外,凡具有金錢價值者,不問其為動產、不動產、船舶或其他財產權均得為執行之對象,所以地上權亦能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地上權乃以不動產為權利之標的,且與不動產所有權同須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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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購買地上權的房屋,其住屋的期限是怎樣計算?到期後房屋是歸誰的?

地上權房屋的使用期限,要先看建商取得土地的合約年限,以合約取得50年使用權為例,在建商取得國有土地地上權從標案得標日起,開始計算50年;若建商花了4年蓋住宅,則住戶可使用期限則是50年得扣掉4年,剩下是46年。到期後,房屋與土地都要回歸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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