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繼承登記之應備文件如下:
(1)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2)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
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
簽名)
(3)戶籍謄本正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及繼承人現在戶 籍謄本)
(4)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拋棄繼承權時檢附)
(5)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
申報後核發)
有關您所詢繼承問題,建議您可先至戶政機關查明您曾叔父生前之戶籍資料及過世時之除戶戶籍資料,了解其是否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配偶仍為生存,以利釐清繼承之關係。
若您已查詢到曾叔父相關之戶籍資料,再依其死亡時間(日據時期、民法修正前後)查詢相關之法令規定,以製作繼承系統表,並至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資料與申報遺產稅,最後填具申請書表及檢附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至轄區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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