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1日 星期三

【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6 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1.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2.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繼承發生日在81年9月18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開始者,自實施當天起算),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那麼就當作拋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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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7日 星期三

【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5 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要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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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 星期三

【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4 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

1.有遺囑執行人,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
2.沒有遺囑執行人,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沒有繼承人,只有受遺贈人時,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3.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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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日 星期三

【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3 誰是遺產繼承人?其繼承的順序如何規定?

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1.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上面所說第1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配偶需與上面所說的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各順序繼承人時,配偶才能單獨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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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9日 星期三

【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2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係指下面2種情形之一:

1.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2.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的人,但是接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的人,不論居留時間多久,都不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至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是指不符合前面所規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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