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7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已核定按事業用地特別稅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用途未變更者,是否需再申請?

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寺廟、教堂、名勝古蹟、加油站、停車場……等供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如已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即可按事業用地千分之十不累進稅率計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前已核定按事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惟原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已消滅者,請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以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請納稅人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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