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繳款書後,應於繳納期間內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至便利商店繳納),如確實有困難,可於繳納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遺產稅應納稅額(含罰鍰及利息)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如確有困難不能以現金一次繳清稅款,得於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或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價值之計算請參閱第3704題)或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分期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經核准分期繳納,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到各期繳納之日止,依照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當利率有變動時,依照變動後利率計算。抵繳之課徵標的物若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作業要點)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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