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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9日 星期一
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應否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所謂設定負擔當然包括設定地上權。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有時極為困難,部分共有人如不同意時,他共有人又不得訴請法院命其同意,影響土地或建築物之利用至鉅。
為免妨礙都市計畫之執行,發展社會經濟及增進共有物的有效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後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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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 星期一
經假扣押之共有土地能否分割?
假扣押之禁止處分,其目的在禁止債務人將假扣押之財產移轉於他人或設定負擔,以保全將來之執行。分割共有物並非將自己所有財產移轉於他人或設定負擔之行為,分割後各共有人之財產並不因而減少價值或難於執行,故共有物縱經法院實施假扣押,亦非不得分割(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判決)。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假扣押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屬限制登記,故共有人無法以協議分割土地,而只能請求法院判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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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9日 星期一
由共有人之一承受取得共有不動產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可否主張優先承買權?
當法院拍賣共有不動產的應有部分時,由共有人中的一人得標,他共有人
得否主張優先承賣權呢?
一‧依「土地法34條之1 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
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主要是限制共有人人數增加,
以簡化共有關係。但若為共有人間互為買賣其應有部分時,即無土地法34條之
1 之規定限制。
二‧且依「強制執行法第102 條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之拍賣,執行法院
應於第一次拍賣時通知他共有人。
三‧所以,法院拍賣共有土地或建物中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如拍定人為共
有人之一得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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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5日 星期一
土地之共有人能否僅就其中一部分共有土地請求分割?
土地分割旨在消滅共有關係,除非共有人間有保留部份共有物之特約外,應消滅共有關係,使成為單獨所有(司法院80.04.26八十院台廳一字第○三四八○號函、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八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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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 星期一
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的要件如下:
一、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
二、同意分配為單獨所有之人數及應有部分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標準。
三、須共有人向重劃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依上述說明共有土地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應向重劃主辦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各同意之共有人應事先協議各人分配位置或次序。至於公同共有土地,於實施市地重劃時,公同關係仍繼續存在,依法不得分割,因此,公同共有人不能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另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之共有土地,於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而仍分配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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