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2026年5月6日 星期三
2026年4月22日 星期三
【那些財產應申報遺產稅】~ 3202 員工因死亡而退職之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應否課徵遺產稅?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係屬被繼承人 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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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8日 星期三
【那些財產應申報遺產稅】~ 3201 那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下面各類財產都應該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1.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比如說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2.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87年6月25日以前為死亡前3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3.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其信託財產。
4.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2026年3月18日 星期三
【辦理遺產稅申報】~ 3110 債權人如何代位申報遺產稅?
債權人於申報期限過後可以依照「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的規定,代位申報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准由債權人代位申繳遺產稅之民事裁定函及法院判決債權存在有關之證明文件,並且附上被繼承人除戶資料和繼承人的現戶戶籍資料等,以供國稅局查核。
(財政部71.8.13台財稅第36048號函)2026年3月4日 星期三
【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9 遺產的價值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
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2026年2月18日 星期三
【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8 遺產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遺產稅應該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詳細說明如下:
1.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2.戶籍在臺北市及高雄市以外之直轄市或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3.被繼承人如果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應該要向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以前的戶籍在高雄市,那麼就應該向高雄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026年2月4日 星期三
【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7 遺產稅應於何時辦理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該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時候,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準備被繼承人除戶資料、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果有選定遺囑執行人,還要準備合法的遺囑影本,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無法在延長期限內申報時,可詳述不能如期申報的理由,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核准延長期限內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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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1日 星期三
【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6 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1.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2.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繼承發生日在81年9月18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開始者,自實施當天起算),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那麼就當作拋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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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7日 星期三
【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5 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要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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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 星期三
【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4 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
1.有遺囑執行人,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2.沒有遺囑執行人,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沒有繼承人,只有受遺贈人時,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3.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2025年12月3日 星期三
【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3 誰是遺產繼承人?其繼承的順序如何規定?
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1.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上面所說第1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配偶需與上面所說的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各順序繼承人時,配偶才能單獨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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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9日 星期三
【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2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係指下面2種情形之一:
1.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2.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的人,但是接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的人,不論居留時間多久,都不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至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是指不符合前面所規定的人。
2025年11月5日 星期三
【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1 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下面4種人死亡的時候,應該依照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1.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死亡的時候,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2.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國人死亡的時候,只要將他所遺留在我國境內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3.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在他死亡的時候仍然應 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4.大陸地區的人民死亡,應該將他所遺留在臺灣地區的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2025年10月22日 星期三
【限制登記】~ 被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房地,可否辦理過戶?有無例外情形?
1. 原則: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無法辦理過戶。
2. 例外:如有下列情形,仍可辦理過戶:
(1) 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
(2) 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應檢具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執行分署核發查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
(3) 公同共有繼承。
(4) 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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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8日 星期三
【限制登記】~ 何謂土地建物之預告登記?如何申請?
預告登記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建物權利變更、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建物權利之登記。其申請係由請求權人檢具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權利書狀,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登記名義人並應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未能親自到場者,應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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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7日 星期三
【限制登記】~ 日據時期之「假登記」得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0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
日據時期之「假登記」性質與現行預告登記相似,故非屬地籍清理條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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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 星期三
【限制登記】~ 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清理之「限制登記」所指為何?
應清理之「限制登記」係指34年10月24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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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 星期三
【限制登記】~ 何謂「限制登記」?限制登記有哪幾種?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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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6日 星期三
【繼承登記】~ 如果繼承人因遺產分配始終無法達成協議或被繼承人之權狀尋覓不著或其他原因無法檢附,致擔憂該遺產可能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有無解決辦法?
如果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一直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法檢附被繼承人權狀,致遲未聲請繼承登記,擔憂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或將來辦理繼承登記時需繳罰鍰,可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及切結無法檢附被繼承人之所有權狀之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該被繼承人之權狀,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時將公告註銷,俟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遺產分割登記事宜。繼承登記應檢附的文件您可以逕上市民服務大平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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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3日 星期三
【繼承登記】~ 被繼承人生前所遺未辦理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是不是也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房屋如果沒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或依法不得辦理登記的違章建築,由於地政機關無該標的物之登記,自無須辦理繼承登記,因此無從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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