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9日 星期一

由共有人之一承受取得共有不動產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可否主張優先承買權?

當法院拍賣共有不動產的應有部分時,由共有人中的一人得標,他共有人得否主張優先承賣權呢?
一‧依「土地法34條之1 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主要是限制共有人人數增加,以簡化共有關係。但若為共有人間互為買賣其應有部分時,即無土地法34條之1 之規定限制。
二‧且依「強制執行法第102 條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之拍賣,執行法院應於第一次拍賣時通知他共有人。
三‧所以,法院拍賣共有土地或建物中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如拍定人為共有人之一得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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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5日 星期一

土地之共有人能否僅就其中一部分共有土地請求分割?

土地分割旨在消滅共有關係,除非共有人間有保留部份共有物之特約外,應消滅共有關係,使成為單獨所有(司法院80.04.26八十院台廳一字第○三四八○號函、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八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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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 星期一

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的要件如下:

一、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
二、同意分配為單獨所有之人數及應有部分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標準。
三、須共有人向重劃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依上述說明共有土地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應向重劃主辦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各同意之共有人應事先協議各人分配位置或次序。至於公同共有土地,於實施市地重劃時,公同關係仍繼續存在,依法不得分割,因此,公同共有人不能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另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之共有土地,於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而仍分配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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