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5日 星期三

【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為何有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內政部為防杜私法人投機炒作不動產、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同時合理調節市場,於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明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適用範圍、許可條件、用途、使用計畫內容、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免經許可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內政部已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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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4日 星期三

【免附印鑑證明】~ 只有申請買賣、贈與登記可以選擇使用新制免附印鑑證明措施嗎?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的各類登記申請案件,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檢附印鑑證明之需要時,均可選擇使用新制免附印鑑證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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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7日 星期三

【免附印鑑證明】~ 申請人無法親自到場,而戶籍所在地不是在臺北市,可否選擇免附印鑑證明措施?

目前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僅能連線查詢臺北市各戶政事務所的印鑑登記資料,所以戶籍設籍在臺北市以外縣市的民眾無法選擇新制免附印鑑證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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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4日 星期三

(( 房市黑天鵝+1 )) ?銀行放款臨滿水位 貸款難度增

受到過去一年房市交易火熱影響,房貸餘額一年時間暴增9304億元,導致部分銀行放款水位逼近紅線、放款動作轉趨保守,市場傳出不收新案或者排隊等放款的消息,再加上近期央行又調升存準率收回部分資金,購屋人後續借錢的成本可能會緩步增加。

【免附印鑑證明】~ 新制免附印鑑證明措施,是否所有案件一律免附印鑑證明?

新制免附印鑑證明是讓申請人多一種選擇,申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同意地政機關連線查詢戶政機關之印鑑資料,抑或使用檢附紙本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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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 星期一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被繼承人死亡時父母親仍健在的,每人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111萬元),但是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親也拋棄繼承權時,則不可扣除123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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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4日 星期一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兄弟姊妹,如果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過去受被繼承人扶養的,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45萬元)。如果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的,可按照他的年齡相差年滿20歲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但是受扶養的兄弟姊妹,如果是繼承人,又拋棄繼承權的就不能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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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9日 星期一

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應否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所謂設定負擔當然包括設定地上權。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有時極為困難,部分共有人如不同意時,他共有人又不得訴請法院命其同意,影響土地或建築物之利用至鉅。
  為免妨礙都市計畫之執行,發展社會經濟及增進共有物的有效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後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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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 星期一

經假扣押之共有土地能否分割?

假扣押之禁止處分,其目的在禁止債務人將假扣押之財產移轉於他人或設定負擔,以保全將來之執行。分割共有物並非將自己所有財產移轉於他人或設定負擔之行為,分割後各共有人之財產並不因而減少價值或難於執行,故共有物縱經法院實施假扣押,亦非不得分割(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判決)。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假扣押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屬限制登記,故共有人無法以協議分割土地,而只能請求法院判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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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9日 星期一

由共有人之一承受取得共有不動產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可否主張優先承買權?

當法院拍賣共有不動產的應有部分時,由共有人中的一人得標,他共有人得否主張優先承賣權呢?
一‧依「土地法34條之1 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主要是限制共有人人數增加,以簡化共有關係。但若為共有人間互為買賣其應有部分時,即無土地法34條之1 之規定限制。
二‧且依「強制執行法第102 條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之拍賣,執行法院應於第一次拍賣時通知他共有人。
三‧所以,法院拍賣共有土地或建物中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如拍定人為共有人之一得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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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5日 星期一

土地之共有人能否僅就其中一部分共有土地請求分割?

土地分割旨在消滅共有關係,除非共有人間有保留部份共有物之特約外,應消滅共有關係,使成為單獨所有(司法院80.04.26八十院台廳一字第○三四八○號函、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八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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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 星期一

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的要件如下:

一、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
二、同意分配為單獨所有之人數及應有部分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標準。
三、須共有人向重劃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依上述說明共有土地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應向重劃主辦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各同意之共有人應事先協議各人分配位置或次序。至於公同共有土地,於實施市地重劃時,公同關係仍繼續存在,依法不得分割,因此,公同共有人不能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另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之共有土地,於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而仍分配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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