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7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遺產稅適用之核課期間及徵收期間如何規定?

遺產稅核課期間的起算,分2方面來說明:
1.納稅義務人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遺產稅的話,從申報日起算核課期間為5年。
2.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遺產稅的話,從規定申報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核課期間為7年。
至於遺產稅的徵收期間,是從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5年;惟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復查或已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者,因而由稅捐稽徵機關暫緩移送執行或因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其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上開暫緩移送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2條、第23條)
(財政部74.6.6台財稅第1715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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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0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如何申領遺產稅證明書?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和加徵的滯納金、利息後,就可以憑繳款書收據向國稅局領取繳清證明書。如果核定沒有應納稅額的案件,國稅局將發給免稅證明書。對於有特殊原因必須在繳清遺產稅款前就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的,可以向國稅局提出確切的納稅保證後,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如果有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可以向國稅局申請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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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3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納稅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遺產稅案件如有不服,應如何申訴?

經稅務機關核定的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可以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的規定申請復查:
1.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繳稅額時,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2.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時,應在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3.納稅義務人為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之公同共有人,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4.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是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經超過1年的話,就不可以申請了。
5.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稅務機關的復查決定仍然不服的話,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5條、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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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6日 星期一

公同共有土地應納之地價稅可以申請分單嗎?

沙鹿區張先生詢問,他所持有的公同共有土地,因未設有管理人,可否申請繳納自己應有部分的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此規定及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向公同共有人(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納稅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土地設有管理人者,可由選定之管理人代表繳納該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惟未設管理人時,依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可由公同共有人提供繼承系統表等相關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之比例或潛在應繼分,分單繳納地價稅,但是申請分單繳納後,對於整筆稅額未獲他人繳納之部分仍應負連帶繳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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