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區張先生詢問,他所持有的公同共有土地,因未設有管理人,可否申請繳納自己應有部分的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此規定及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向公同共有人(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納稅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土地設有管理人者,可由選定之管理人代表繳納該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惟未設管理人時,依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可由公同共有人提供繼承系統表等相關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之比例或潛在應繼分,分單繳納地價稅,但是申請分單繳納後,對於整筆稅額未獲他人繳納之部分仍應負連帶繳納責任。
收購 持分土地、畸零土地、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收購 持分土地、畸零土地、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