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6年5月12日(含)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
1.遺產稅應納稅額,係按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並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
2.稅率表如下:
1.遺產稅應納稅額,係按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並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
2.稅率表如下:
遺產淨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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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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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差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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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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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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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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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1-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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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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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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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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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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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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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8年1月23日至106年5月11日(含)發生之繼承案件:
遺產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再乘以10%稅率並減去可扣抵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
(三)繼承事實發生於98年1月22日(含)以前之案件,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遺產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再乘以10%稅率並減去可扣抵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
(三)繼承事實發生於98年1月22日(含)以前之案件,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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