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時,私法人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本案係按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第1項私法人免經許可情形公告第O點第O項第O款辦理。」及蓋章,並檢附其符合公告免經許可項目情形之相關證明文件。
各項免經許可情形之證明文件,請參閱內政部公告之「私法人買受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免經許可情形之房屋申請登記應附文件及審查說明」。
收購持分土地、畸零土地、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時,私法人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本案係按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第1項私法人免經許可情形公告第O點第O項第O款辦理。」及蓋章,並檢附其符合公告免經許可項目情形之相關證明文件。
各項免經許可情形之證明文件,請參閱內政部公告之「私法人買受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免經許可情形之房屋申請登記應附文件及審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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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私法人為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公(國)營事業,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 | |
| 二 | 私法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或為銀行合資且全資轉投資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該房屋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為金融機構出售之不良債權擔保品。 (二)為各級政府或機關公開標售之標的。 | |
1.私法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1)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
(2)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3)符合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用途之文件。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相關書表及應附文件請參閱內政部公告之「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
2.應經許可者,私法人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許可文件後,才能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內政部許可文件有效期限如下,故取得後應儘快申辦產權登記:
(1)成屋:許可日之次日起算1年。
(2)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算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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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所稱之「住宅」,係指建物用途有「住」或「住宅」字樣,認定方式如下:
(1)成屋:依「建物登記謄本」記載用途。
(2)新建成屋:依「使用執照」記載用途。
(3)預售屋:依「建造執照」記載用途。
2.成屋有以下情形者,不適用住宅許可規定:
(1)建物用途為住商用、住工用或住宅混合使用。
(2)無記載建物用途或用途為空白。
(3)為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且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該建物用途為住或住 宅,私法人提供
當年度該建物房屋稅屬非住家用文件。
(4)為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物,私法人提供房屋用途非作住或住宅使用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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