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檢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具狀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
收購持分土地、畸零土地、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檢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具狀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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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則依同法第1144條定之。
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者,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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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經許可者,登記完畢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房屋坐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範圍內,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公開展覽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經核准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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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時,私法人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本案係按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第1項私法人免經許可情形公告第O點第O項第O款辦理。」及蓋章,並檢附其符合公告免經許可項目情形之相關證明文件。
各項免經許可情形之證明文件,請參閱內政部公告之「私法人買受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免經許可情形之房屋申請登記應附文件及審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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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私法人為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公(國)營事業,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 | |
| 二 | 私法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或為銀行合資且全資轉投資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該房屋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為金融機構出售之不良債權擔保品。 (二)為各級政府或機關公開標售之標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