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時父母親仍健在的,每人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111萬元),但是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親也拋棄繼承權時,則不可扣除123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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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 星期一
2024年3月4日 星期一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兄弟姊妹,如果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過去受被繼承人扶養的,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45萬元)。如果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的,可按照他的年齡相差年滿20歲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但是受扶養的兄弟姊妹,如果是繼承人,又拋棄繼承權的就不能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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