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9日 星期一

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應否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所謂設定負擔當然包括設定地上權。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有時極為困難,部分共有人如不同意時,他共有人又不得訴請法院命其同意,影響土地或建築物之利用至鉅。
  為免妨礙都市計畫之執行,發展社會經濟及增進共有物的有效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後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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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 星期一

經假扣押之共有土地能否分割?

假扣押之禁止處分,其目的在禁止債務人將假扣押之財產移轉於他人或設定負擔,以保全將來之執行。分割共有物並非將自己所有財產移轉於他人或設定負擔之行為,分割後各共有人之財產並不因而減少價值或難於執行,故共有物縱經法院實施假扣押,亦非不得分割(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判決)。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假扣押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屬限制登記,故共有人無法以協議分割土地,而只能請求法院判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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