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買賣,常因共有人數眾多,且對土地出售價格意見不一,致無法有效整合,或共有人發生繼承事實,但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等原因,以致共有土地無法順利完成買賣,納稅人常抱怨持有共有土地只有繳稅的份,而上述之因素常造成有心想買共有土地來開發利用者,確無法如願。因共有土地長期無法有效買賣,造成土地資源無法有效使用,阻礙經濟發展,所以為解決共有土地買賣的困境,因應社會經濟發展之需要,自立法院於64年7月20日修正通過土地法第34條之1,使買賣共有土地無須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以前無法處理之共有土地,始有解決方式。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