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6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地政資訊

於社會經濟繁榮,土地權利變更為頻繁,地政工作日形龐雜,資料安全及精確益形重要,因此,將地政業務由傳統煩雜之人工作業,改用現代科技予以資訊化、網路化,提供更正確、便捷、效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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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9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

限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本人統一編號,或檢附法院函文規定提供第一類謄本者。謄本內容顯示該統一編號所有權人個人全部資料(含出生日期及統一編號),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不予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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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2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

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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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5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謄本分級制

為保障民眾個人資料之隱私權,兼顧土地整合利用及處理不動產事務等需要,地政機關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時採分級作業,分為第一類謄本、第二類謄本、第三類謄本及公務用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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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4日 星期一

繼承列管農地 ((5年內移轉)) 要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若繼承人在繼承後5年內移轉,就不符合免徵條件,應追繳應納遺產稅。
 
該局說明,甲君之繼承人申報其所遺之新北市林口區農地,適用農業用地扣除額1,200萬餘元,經該局核准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但在列管期間內,接獲通報,列管農地所有權已移轉,該局函請繼承人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繼承人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該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後段規定,更正農業用地扣除額0元,並追繳應納遺產稅120萬餘元。
 
該局呼籲,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依規定免徵遺產稅,目的係在獎勵繼承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受獎勵者應嚴謹遵守管制規定,若於列管期間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則優惠條件不復存在,將依法補徵遺產稅,請納稅義務人應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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