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0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我的土地已於9月份出售,為何還須繳納地價稅?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在8月31日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時,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全年度地價稅,不按月分攤;在8月31日以後辦竣土地移轉登記時,由原所有權人繳納該年度地價稅。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