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私法人為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公(國)營事業,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 | |
二 | 私法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或為銀行合資且全資轉投資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該房屋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為金融機構出售之不良債權擔保品。 (二)為各級政府或機關公開標售之標的。 |
一 | 私法人為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公(國)營事業,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 | |
二 | 私法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或為銀行合資且全資轉投資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該房屋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為金融機構出售之不良債權擔保品。 (二)為各級政府或機關公開標售之標的。 |
1.私法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1)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
(2)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3)符合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用途之文件。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相關書表及應附文件請參閱內政部公告之「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
2.應經許可者,私法人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許可文件後,才能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內政部許可文件有效期限如下,故取得後應儘快申辦產權登記:
(1)成屋:許可日之次日起算1年。
(2)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算1年。
收購持分土地、畸零土地、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1.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所稱之「住宅」,係指建物用途有「住」或「住宅」字樣,認定方式如下:
(1)成屋:依「建物登記謄本」記載用途。
(2)新建成屋:依「使用執照」記載用途。
(3)預售屋:依「建造執照」記載用途。
2.成屋有以下情形者,不適用住宅許可規定:
(1)建物用途為住商用、住工用或住宅混合使用。
(2)無記載建物用途或用途為空白。
(3)為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且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該建物用途為住或住 宅,私法人提供
當年度該建物房屋稅屬非住家用文件。
(4)為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物,私法人提供房屋用途非作住或住宅使用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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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為依據私法設立之組織,包含所有社團法人(如本國公司、外國公司、農會、工會等)及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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